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

稅務小常識-------<網路商店銷售貨物,應稅.免稅篇>

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,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,所得稅課稅相關規定
(1)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、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、或其他組織,於中華民國境外利用網路直接銷售貨物予境內買受人,並直接由買受人報關提貨者,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,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。
(2)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、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、或其他組織,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,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(3)其他利用網路銷售貨物者,依所得稅法第2.3.8條相關規定辦理。
(4)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、家具、自用小客車等,其交易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,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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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則留言:

  1. 你提供很棒的資訊喔! 歡迎來逛逛我的店! e蓓絲行動美容師(萬華社大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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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稅的規定真的要好好研究一下!
    歡迎參觀下列連結及留言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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